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2执恢743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挂匾巷2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拐拐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1118000.58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费12081元,执行费13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在签订和解协议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赔偿款447200元、案件受理费12081元(已履行);二、被执行人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二期赔偿款660800.58元;三、若被执行人任意一期逾期支付,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若被执行人均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执行人将前二项款项汇入汉台区人民法院指定的一案一人一账户;五、本案执行费13700元由被执行人在签订本协议当日向人民法院缴纳;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高消费、冻结账户执行措施。七、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八、被执行人按照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本院(2021)陕07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702执恢74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13700元,由被执行人汉中市汉台区秦岭生态保护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