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02执3040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挂匾巷2号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7973966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锦园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博望路西侧文化苑小区1号楼2层营业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70999019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锦园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工程款128000元及利息(以245568.58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4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6%计息,为121720.16元;以12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6%计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28日为66432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2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317972.16元。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316152.16元,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院收取执行费18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汉中市锦园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