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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某公司、连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连某,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该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连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山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5)粤207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连某提出如下再审请求:撤销(2025)粤207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物业费2436.84元(原审判决金额的一半)。事实及理由如下:再审申请人认为法院对(2025)粤2071民初1440号案件判决不公。首先,案件核心问题是申请人对物业服务质量不认可、不达标提出质疑,与被申请人协商物业费优惠不成而停交物业费所致,且被申请人收取滞纳金无依据。其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知情,且被申请人在案涉小区名称修改后未通知业主。最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小区公共权益归属及分配明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程序等文件,保障业主知情权。 连某在再审审查期间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某中山分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某中山分公司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小区实景图。 本院审查查明,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房的权利人为连某,建筑面积为116.04平方米,登记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连某(甲方)与某中山分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建筑面积(房产证出具前按买卖合同约定预售面积计算,房产证出具后次月起,以房产证登记面积计算)计算物业服务费用,业主首次缴费应于物业交付之日预付三个月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第四个月每月5日前按时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住宅小高层[11层(含)以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到实际缴清之日止每天按应交物业费3‰交滞纳金;服务期限自本合签订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2019年1月2日,连某签署了入住合约和收楼资料、物品签收单。 2024年3月20日,某中山分公司委托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向连某在业主资料卡上填写的联系地址发送律师函,催促其于2024年3月30日前交纳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4177.44元、违约金2067.83元。该邮件被拒收并退回。 连某提交照片主张案涉小区在其收楼之后名称进行了变更,但并未向其告知;其提交微信群信息,主张某中山分公司未对公共收益进行公示,大部分业主均不知情,且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载明日期,合同应属无效。连某提交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案涉小区的卫生脏乱差,其中部分聊天记录显示:14幢1004:14栋,垃圾岗。孤某:好的,明天早上通知清洁打扫卫生。张某丙:像个啥,踩到这些脏东西,鞋子都粘住了。中山物管:收到,先让巡逻岗处理下,明天跟进好。2003:地下车库地面永远是脏的,永远是臭的,请负责地库的保洁员经常清理好吗。某客服管家:已安排打扫干净。你猜:1号门岗什么时候搞好。中山物管:目前已经在申购主配件,准备维修。 某中山分公司提交微信发布记录、演练报告、物业工作简报、季度工作服务报告及公共收益的公示照片等证据,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各项物业服务,并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情况。连某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主张某中山分公司仅是在小区公示栏进行了公示,但未实际对业主进行通知,且公示的收益明细没有凭证,仅载明了金额,不排除存在隐瞒情况,且未对物业收费标准是否通过政府备案提供证据,也没有就该收费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进行举证。 2025年1月19日,某中山分公司起诉连某至本院,请求判令连某向其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共14月的物业管理费4873.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管理费348.12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按万分之六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为570.2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2025)粤207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判令连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某中山分公司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873.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每月实欠物业管理费348.1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某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5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2025年2月7日,连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另查,2019年7月15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某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897号]载明,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提供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通过申请再审法定途径主张权利救济应予保护,但同时应树立理性维权理念,不能浪费司法资源,导致程序空转。本案中,连某申请再审所主张的事由同在原审中的抗辩理由基本一致,其主张的小区名称变更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处于毛坯闲置状态的物业收费应予优惠、对物业提供的服务不知情等再审事由均不能成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阻却事由。连某以物业公司按3元/平方米标准收费没有依据、物业公司未尽服务管理职责、未公示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等事由认为物业服务费应予减半收取,但对各项主张事由均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连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其再审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连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