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6804号之一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司员工。
被告:耿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耿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