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珠海某公司、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33519号 原告:珠海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某,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珠海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原告珠海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