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32930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山市南区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