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碧桂某公司、叶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3726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经营场所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公司员工。 被告:叶某,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叶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