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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某公司、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1321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经营场所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石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住中山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元(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