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35081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山市南区某金水湾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