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29070号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公司员工。
被告:谈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