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32700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经营场所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合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奥园,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