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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公司、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2071民初33061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经营场所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xxxxxxxxxxxx。 负责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