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民特510号
申请人:陕西银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阎良区凤凰东路法院楼1栋2单元5楼2号。
被申请人:陕西轩宇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
申请人陕西银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轩宇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申请人陕西银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银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陕西银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陕西银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银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