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492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双喜佳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尾厝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31578174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乐中梦家具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山步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7PEC83。
经营者:***。
被告:***,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道南园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947642。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双喜佳缘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乐中梦家具加工厂、***、***、***、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莆田市涵江区双喜佳缘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乐中梦家具加工厂、***、***、***、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