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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886号 原告: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道荔华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3号楼27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榜头村榜头5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航,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道南园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 审理中,原被告合意对涉案项目进行改造转换交易模式以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对案涉项目实施的改造工程导致相关案件事实处于未明确状态,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蒋 慧 审 判 员  **之 人民陪审员  陆国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