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

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886号之一 原告: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道荔华大道8号莆田万达广场3号楼27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榜头村榜头5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还航,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道南园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莆田市清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蒋 慧 审 判 员  **之 人民陪审员  陆国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