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2民初978号
原告:***,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娟,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榕,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赛博思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200370023XX。
法定代表人:陈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娴,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环境卫生中心(曾用名:莆田市城厢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万达广场赛博思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2488640609R。
法定代表人:陈志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鹏鹏,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园林绿化中心(曾用名:莆田市园林管理局),住所莆田市城厢区胜利北路东岩山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0488586710F。
法定代表人: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红,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947642。
负责人: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孙偏,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耀,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33906339B。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妮,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旭芳,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6446298N。
负责人:陈益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城厢区环境卫生中心、莆田市园林绿化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城厢区环境卫生中心、莆田市园林绿化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计854.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冠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 健
书 记 员 陈伟伟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