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2民初6795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九一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9860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龙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国网龙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国网龙岩公司赔偿***98000元(具体金额以评估为准)二、国网龙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3日下午,国网龙岩公司委派6名施工人员在××镇××村××路施工,因工作失误导致***在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村赤桥下南路12号经营的龙岩市××林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XYNTX3U)内的138颗大叶榕损毁(现场核对人员***及***系国网龙岩供电公司员工均已签字,认定这个事实及大叶榕的数量)。138颗大叶榕中有53颗周长54厘米(直径为17.2厘米),76颗周长为50厘米(直径为15.9厘米),9颗周长为35厘米(直径为11厘米)。这批树都是1998年种下去的,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栽培,人工养护,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家人的心血,计划是在今年下半年要出售给漳州园林公司的。目前周长54厘米大叶榕市场价格在人民币800元左右,周长为50厘米价格在人民币700元左右,周长为35厘米价格在人民币200元左右。如今被国网龙岩供电公司施工损坏,***损失巨大,经与龙门供电负责人***多次协商未果(树的金额差距较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依法提起诉讼,请予裁决。
国网龙岩公司辩称,一、***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于起诉状中称其经营龙岩市新罗区双友园林苗圃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该经营部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而案涉的138棵大叶榕系由经营部所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同时,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本案中,经营部具有相应的字号,且字号并非***的姓名。若***认为国网龙岩公司存在所谓的“工作失误”导致经营部种植的案涉138棵大叶榕损毁,要求国网龙岩公司赔偿损失,则应以经营部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现作为经营者的***自行提起诉讼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的起诉。二、即便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其诉讼请求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称国网龙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所谓的“工作失误”导致经营部种植的林木损毁,但该说法与本案事实不符。经营部所种植的大叶榕位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在大叶榕上方架设有电压等级为10kV电力线路,该线路的产权人为国网龙岩公司。国网龙岩公司在进行线路巡视过程中发现,案涉138棵大叶榕的与电力线路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足3米。若任由前述林木继续自然生长,将严重危及电网运行安全。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国网龙岩公司对案涉138棵大叶榕进行修剪,确保案涉林木与电力线路处于安全距离范围内。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而《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林木等植物必须符合前款第(四)项要求(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下的,最大风偏距离、垂直距离为3米),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依照前述规定,经营部作为案涉林木的种植者,本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危及电力线路的林木及时自行修剪。但因疏于管理,才导致案涉林木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而国网龙岩公司修剪案涉林木属于依法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更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修剪林木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国网龙岩公司赔偿其损失,故贵院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综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其无权提起诉讼。即便主体适格,国网龙岩公司为保护电力线路安全而修剪林木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职行为,根据《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国网龙岩公司无须向***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现***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庭审中自诉138颗大叶榕属于龙岩市新罗区双友园林苗圃,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龙岩市新罗区双友园林苗圃”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