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2民初9267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九一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9860XA。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康宝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336号东宝工业集中区钢构三期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58314283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龙岩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康宝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宝龙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国网龙岩供电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国网龙岩供电公司以康宝龙公司已结清违约使用电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