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

某某均与某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9169号

原告:**均,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九一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9860XA。

法定代表人:李聚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策、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均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均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被告已将工程款付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均负担。

审判长 章   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