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2951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九一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9860XA。
负责人:李聚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路488号城市中心花园12幢101室。
负责人:张福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城市中心花园及中发荣寓业主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晓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杨重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