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与福建俊和环保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闽0802民初2287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九一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9860XA。
负责人:李聚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登高东路154-13号综合办公楼第二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50320159。
法定代表人:陈永和,总经理。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与被告***和环保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和环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支付电费19671.88元及违约金5901.5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以电费19671.8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和环保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电费19671.88元及违约金1967.19元。
二、若被告***和环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款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除支付上述第一款电费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电费19671.8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三、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和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和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  演  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书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