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龙岩市风度娱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4172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9860XA。

法定代表人:叶继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风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双龙路一号龙岩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B30-42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RU5F4W。

法定代表人:阙忠铭,总经理。

本院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风度娱乐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电费31295.86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童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