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5014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九一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089860XA。
负责人:李聚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卿,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美容休闲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建银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46385867E。
被告:**月,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路1号一层北侧大厅二至四层(新罗区烟草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1124502N。
法定代表人:陈观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州***美容休闲所、**月、龙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岩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