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某某与某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5民初2396号 原告:***,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6010XD,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再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