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5民初2396号
原告:***,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6010XD,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再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