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与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培文学校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03民初227号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青莲街8号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调度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086010X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江南高新园区金鹰科技园(鲤城区常泰街道泰新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培文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前欧村1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50534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培文学校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以被告福建省金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清尚欠电费及违约金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1.7元,减半收取计275.85元,由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