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3205号
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湾翡翠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翡翠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开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泉州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翡翠园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翡翠园业委会所在东海滨城翡翠园住宅小区(别墅区)供电配套设施产权归东海开发公司所有,验收合格和移交原审第三人接管义务应由东海开发公司负责,是法律、法规确定的义务。原审认定涉案小区自1996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并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认定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翡翠园业委会与东海开发公司双方签订的《别墅买卖合同书》及《物业管理公契》《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涉案小区由东海开发公司负责直接供电。东海开发公司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已验收合格。原审第三人2017年7月15日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告知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仍属于东海开发公司所有,2020年3月15日出具调查令回复亦证明未查到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和验收等相关资料。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产权已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已随房屋交付一并交付给业主的事实,东海开发公司也未提供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资产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据。根据《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翡翠园业委会的原审请求判决对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属于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2.根据《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东海开发公司建设的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需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同时必须执行《供电监管办法》《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督办法》及其实施细则。3.《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验收合格的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移交第三人接管作出规定。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涉案小区电力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及移交原审第三人接管的义务依法应由产权人即东海开发公司承担。
东海开发公司辩称,一、案涉小区电力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翡翠园业委会与泉州市东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泉州东海滨城翡翠园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三载明,案涉小区内电力配套设施属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占用了公摊面积,且东海开发公司在《泉州东海滨城翡翠园别墅买卖合同书》中亦未与业主约定保留所有权,故案涉小区内电力配套设施应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原审第三人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中提到:“东海滨城翡翠园小区(别墅区)电力配套设施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东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设备改造的主体及出资方也为产权所有方”,此陈述不合法也不符合现实。根据《物权法》规定,电力设备是全体业主所有。事实上,翡翠园是一户一表,以户为单位直接向供电企业支付电费,日常维护管理由物业进行,翡翠园业委会并未参与其中任何一项。电力企业并不是电力设施所有权的登记和确权单位,电力设施产权及产权过户的说法是按照其行业认定,与法律规定的产权不一致,电力设备的产权应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二、案涉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在小区竣工时已验收合格,并随不动产一并交付业主使用,由全体业主承担管理、维护义务。(一)案涉电力设施已验收合格。根据东海开发公司提供的翡翠园《竣工验收证书》显示,翡翠园项目已于1996年8月由鲤城区质监站验收合格,其中包括电气安装工程。这足以说明案涉电力设施在当时已经验收合格,符合当时的电力设施质量标准。翡翠园业委会以二十余年后的标准要求东海开发公司组织验收案涉电力设施,一方面,翡翠园整体项目已验收合格,东海开发公司没有义务对供电设施单独进行验收;另一方面,以现在的标准对二十几年前的电力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相差甚远,翡翠园业委会的诉求名为“验收”,实为要求东海开发公司承担在房屋交付多年后继续履行对公用设施的维修维护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改造、翻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二)案涉电力设施已交付给业主,由翡翠园业委会进行自主管理。在交房时,东海开发公司已将不动产及公共设施一并交付给翡翠园业主,且泉州东海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东海开发公司委托,与各业主达成物业管理公契,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公共配套设施行使管理权。至此,东海开发公司就别墅买卖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案涉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即翡翠园业委会后,曾于2014年8月1日与泉州市东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泉州东海滨城翡翠园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单载明:开闭所配电用房为18套,共1151平方米;该合同附件三物业共用设备细目中载明:变配电系统包括3个开闭所,18个变压器(其中4个供路灯使用),18个配电室(其中3个空置),公共照明设施路灯176个,草坪灯12个。翡翠园业委会亦实际对案涉小区的电力配套设施进行自主管理,享有完整的电力设施管理权,因此翡翠园业委会关于要求东海开发公司待验收合格后移交原审第三人接管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业主对案涉电力设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该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案涉电力设施为全体业主共有,其所有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已经随着不动产产权的交付移交给全体业主,业主享有该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同样也应承担电力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的义务。三、翡翠园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翡翠园业委会根据《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东海开发公司应对案涉小区电力配套设施进行验收、案涉小区电力配套设施需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等诉讼请求,该办法的施行期间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8年6月14日,现已失效。该《暂行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新建住宅,案涉小区是二十余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不适用该《暂行办法》。案涉小区竣工验收时,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作出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案涉电力设施也没有发生事故引起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由《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得出案涉小区电力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及移交原审第三人接管的义务应由东海开发公司承担,缺乏法律依据,主张难以成立。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案涉电力设施超出质保期,东海开发公司没有义务对该电力设施进行再次验收。案涉小区内电力配套设施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翡翠园业委会亦实际对该电力设施进行自主管理,翡翠园业委会关于要求东海开发公司待验收合格后移交原审第三人接管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电泉州供电公司未作陈述。
翡翠园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海开发公司立即组成有关部门对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住宅小区(别墅区)电力配套设施进行验收;2.待验收合格后移交国电泉州供电公司接管;3.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东海开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翡翠园业委会系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住宅小区(别墅区)业主委员会,该小区由东海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于1996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多年。涉案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翡翠园业委会后,曾于2014年8月1日与泉州市东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泉州东海滨城翡翠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翡翠园业委会委托泉州市东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该合同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单中载明开闭所配电用房为18套,共1151平方米。该合同附件三所列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中包括变配电系统包括3个开闭所,18个变压器(其中4个供路灯适用),18个配电室(其中3个空置),公共照明设施路灯176个,草坪灯12个。翡翠园业委会因该小区水电配套设施改造问题向泉州市信访局信访,国电泉州供电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答复称“因东海滨城翡翠园小区(别墅区)供电配套设施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其改造费用应由产权所有方负责。待改造资金到位后,供电公司将全力配合做好电力配套设施改造的方案优化、设计和施工等过程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待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电公司接管。”翡翠园业委会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翡翠园业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东海开发公司是否应组成有关部门对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住宅小区(别墅区)电力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并待验收合格后移交国电泉州供电公司接管。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翡翠园业委会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的问题。翡翠园业委会提供《业主委员会变更备案证明》、《翡翠园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临时会议记录》以证明自己合法选举成立,并经业主共同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东海开发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翡翠园业委会所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法确认翡翠园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东海开发公司是否应组成有关部门对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住宅小区(别墅区)电力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并待验收合格后移交国电泉州供电公司接管的问题。涉案小区系东海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开发建造,自1996年8月起通过竣工验收,至今已有近二十四年之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规定,东海开发公司以相关设备及设施超出质保期为由提出抗辩,予以支持。故翡翠园业委会要求东海开发公司立即组成有关部门对丰泽区东海滨城翡翠园住宅小区(别墅区)电力配套设施进行验收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翡翠园业委会于2014年8月1日与泉州市东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泉州东海滨城翡翠园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三载明,涉案小区内电力配套设施占用公摊面积建设又属于公共供配电设施,且东海开发公司在买卖合同中亦未与业主约定保留所有权,故涉案小区内电力配套设施应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业主可以自主决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且根据《泉州东海滨城翡翠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翡翠园业委会亦实际对案涉小区的电力配套设施进行自主管理,因此翡翠园业委会关于要求东海开发公司待验收合格后移交国电泉州供电公司接管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翡翠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翡翠园业委会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翡翠园业委会请求东海开发公司对电力配套设施进行重新验收并交付国电泉州供电公司管理是否有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东海开发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证书》显示,案涉小区于1996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且载明“电气安装工程:合格”,可以认定翡翠园业委会主张的电力设备设施在案涉小区竣工验收时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且根据翡翠园业委会于2014年8月1日与泉州市东海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泉州东海滨城翡翠园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和附件三载明,涉案小区内电力配套设施已经由翡翠园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因此,翡翠园业委会请求东海开发公司对电力配套设施进行重新验收并交付国电泉州供电公司管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翡翠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湾翡翠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海清
审 判 员 杨钊胜
审 判 员 孙 越
法官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金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