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05民初2768号
2020年8月14日,本院收到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供电公司)的起诉状。泉州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福贵立即将种植位于泉州市泉港区伏惠耕线#1~#2、220千伏惠边III路#1~#2、220千伏南惠I、II路#32~#33周围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的树木自行砍伐;2.本案诉讼费用由**贵承担。事实和理由:泉州供电公司管辖、维护的省电网220千伏惠耕线,220千伏莆惠I、II、III路,220千伏南惠I、II路,220千伏惠边I、II、III路等高压输电线路设施。**贵恶意在泉州供电公司所管辖、维护的位于泉州市泉港区伏惠耕线#1~#2、220千伏惠边III路#1~#2、220千伏南惠I、II路#32~#3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树木,拒绝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欲索取高额赔偿,特此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诉电力设施归属泉州供电公司,也无法确定涉诉电力设施保护区系依法划定的,故不能确定泉州供电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若涉诉电力设施保护区属于依法划定的,则依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有依法砍伐的职责,作为电力企业的泉州供电公司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推卸责任;其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涉诉树木的砍伐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泉州供电公司有借助民事诉讼以民事裁决替代(或免除)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之嫌;再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泉州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基于这些事由,对泉州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