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4777号
上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泉州供电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泉州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5民初2769号民事裁定,裁令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泉州供电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供电企业,上诉人作为泉州市全市辖区的供电企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首先,上诉人泉州供电公司系泉州市供用电力企业,向全市辖区供应电力,及系全市辖区电网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依据涉诉电力设施经营管理者应享有的法定权利。虽然一审法院立案前主观认为依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诉电力设施归属泉州供电公司,但并不能否定上诉人系涉诉电力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其次,本案涉诉电力设施归属权本质上是一个实体问题,并不是一个程序问题,有可能关系到案件的胜诉或败诉,但不能剥夺上诉人起诉权。二、本案一审被告非常明确,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泉州供电公司一审起诉认为被告***恶意在原告所管辖、维护的位于泉州市泉港区电力线路周围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树木,诉求被告***自行砍伐其恶意种植的树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三、上诉人泉州供电公司一审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泉州供电公司向全市辖区供应电力,及系全市辖区电网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者,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亦居住在泉州市辖区的泉港区,上诉人向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依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诉电力设施归属泉州供电公司,也无法确定涉诉电力设施保护区系依法划定的,故不能确定泉州供电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若涉诉电力设施保护区属于依法划定的,则依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有依法砍伐的职责,作为电力企业的泉州供电公司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推卸责任;其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涉诉树木的砍伐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泉州供电公司有借助民事诉讼以民事裁决替代(或免除)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之嫌;再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泉州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泉州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