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恒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828民初2966号
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伟(特别授权),山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7053245Y。
法定代表人朱跃峰,总经理。
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原告的客户,有多年的业务关系,被告从原告处多次采购各种型号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2015年7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还欠原告货款36000元,同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并加盖公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000元。
被告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2015年7月2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拉回了部分货物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000元。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并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印章。“欠据今跃峰电器欠日照恒明电气申某货款共计36000.00(大写叁万陆仟元某)欠款人:朱跃峰2015.7.23号(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印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有清偿。
另查明,申某系原告业务员,申某负责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的货物,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山东金乡跃峰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增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石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