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恒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民初3686号

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5794941XL。

法定代表人:田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经济开发区中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859186302。

法定代表人:胡素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恒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