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028号
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照明金属涂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友仁
审判员 王燕燕
审判员 邢仁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孟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