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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7107号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男,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品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5元,减半收取计1972.5元,由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