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4676号
原告: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3幢三层323室。
法定代表人:吴怡超,经理。
被告:天津东方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白庙村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凤森,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东方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世昌得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