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4532号
原告:***,男,1981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男,1984-05-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赵志磊,男,1988-07-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郭卫民,男,1979-03-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张发军,男,1970-10-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张勇祥,男,1986-05-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李彦国,男,1976-06-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梁风亮,男,1976-01-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郭孟怀,男,1969-02-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辛付喜,男,1969-11-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临颖县。
原告:马金喜,男,1970-05-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马永召,男,1981-05-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辛振伟,男,1976-02-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临颖县。
原告:马水法,男,1964-05-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马帅兵,男,1992-04-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李二斌,男,1990-03-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赵军生,男,1958-03-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男,1994-04-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凯轩航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二纬路9号。
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8-6(集中办公区)。
被告:天津东方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开发区广兴路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磊、郭卫民、张发军、张勇祥、李彦国、梁风亮、郭孟怀、辛付喜、马金喜、马永召、辛振伟、马水法、马帅兵、李二斌、赵军生、***与被告天津凯轩航通实业有限公司、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东方广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彦 冰
审 判 员 诸葛金平
人民陪审员 顾 维 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崔 静 静
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