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011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市立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5011号之二
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双仙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润,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立能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九龙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吴乔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立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元,财产保全费810元,合计1698元,由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梁晓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