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46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46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双仙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润,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告:***,男,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70元,由原告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任静
书 记 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