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012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家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润泽,系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陈甸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扬江国土[2017]罚字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扬江国土[2017]罚字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512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和院墙等建筑物;2、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9元罚款,合计罚款额为22048元。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江国土[2017]罚字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责令扬州市巨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甸村陈甸组的5512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和院墙等建筑物,上述执行事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有强
审判员  许海峰
审判员  蔡 斌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栾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