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27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27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社职员。
被告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员。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佛山广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佛山市三水区土地储备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982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