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颢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初1299号 原告:***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厂房A-1)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办公楼4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00号(办公楼4号、厂房4-3)。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告***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科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系本院(2019)粤01破95—1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成电气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即被告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辖72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