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珠海誉安安全生产事务评价有限公司与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稿
主送当事人核稿人意见领导批示抄送
拟稿时间:2015年12月29日文件编号(15)
民二第2540号拟稿人:***校对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540号
原告:珠海誉安安全生产事务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香溪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艳娥,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之一津滨腾越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韦伟。
被告: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伟业路**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誉安安全生产事务评价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珠海誉安安全生产事务评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78元,由珠海誉安安全生产事务评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