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61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