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61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