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2民初2215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6月7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住荆门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0669751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