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5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被执行人南宁城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一栋44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唯一。
本院在执行***与南宁城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作出(2021)桂0103执152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城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桂0103执1529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南宁城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世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