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4579号
原告:广西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盘龙路4号盘龙居小区二期东大门左侧会所二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844684X5。
法定代表人:陈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恒,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城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西一栋4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27893L。
法定代表人:刘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城市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广西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1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80.5元,由原告广西百利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80.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肖孟伟
人民陪审员 张均艳
人民陪审员 梁春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