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侗族,天柱县人。
原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苗族,天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真,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仟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亿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靖阳宏桥水岸1栋1单元6层3号(遵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483279E。
法定代表人:杨矸,仟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贵州邦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凯强,贵州邦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舒培勇,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苗族,住天柱县。
原告***、***与被告仟亿公司公司、舒培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仟亿公司、舒培勇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没有审理必要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6元,减半收取3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贤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杨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