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602执14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10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东前街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辽060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74857.44元及利息(利息以47485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了多个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存款、车辆、房屋、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性保险、股权可供执行。本案尚有474857.4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辽宁海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