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1496号
原告: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71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湖南省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
负责人:**。
原告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高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航
书 记 员 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