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崇执恢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崇仁县崇泉电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省崇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756768896。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本院执行的崇仁县崇泉电子有限公司与***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2552.39元及利息,未执标的82552.39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04)崇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旭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