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9民初171号
原告: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云梦县伍洛镇顺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W。
法定代表人:杨镇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申请仲裁、起诉,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活动,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黎国文,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省安陆市。
被告:湖北永捷粮油机械有限公。住所地:湖**省安陆市太白大道**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F。
法定代表人:应小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国文、湖北永捷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吉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汛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夏建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戴 磊